關于印發《成都市地稅部門統一代征工會經費
和工會籌備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成工發[2007]2號
各區(市)縣總工會、辦事處,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市屬基層工會,全國、省產業工會所屬在蓉單位:
為貫徹執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總工會省地稅局〈關于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由地稅部門統一代征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6]187號)精神,經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總工會與市地稅局制定了《成都市地稅部門統一代征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總工會 成都市地方稅務局
2007年1月 11日
成都市地稅部門統一代征
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實施辦法
成都市總工會 成都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總工會省地稅局〈關于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由地稅部門統一代征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6]187號)精神,經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代征范圍
(一)成都市區域內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應依法繳納的工會經費,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應繳納的工會籌備金,屬于代征范圍。
(二)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按行業管理的全國產業工會所屬在蓉單位應繳納成都市總工會的經費以及由省總工會批準,按行業管理的省產業(局)工會所屬基層工會應繳納成都市總工會的經費,屬于代征范圍。
(三)已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或財政統一劃撥工會經費的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繳納的工會經費不納入代征范圍。
二、計提撥繳標準
各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撥繳的工會經費或工會經費籌備金。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計算,按《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990年第1號令)和有關勞動統計新增指標解釋等規定執行。全部職工是指在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工作,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報酬的全部人員(含外籍人員和港澳臺人員),包括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和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以及離開本單位但保留勞動關系并領取生活費的職工和內部退養職工等。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其他工資和單位發放的職工生活費等。
三、代征比例
市屬及市屬以下各單位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撥繳的工會經費或籌備金,全部委托成都市地稅部門全額代征。省產業(局)工會所屬基層工會和全國產業工會所屬在蓉單位應繳納的工會經費,經成都市總工會核定后,按其應繳納比例由成都市地稅部門代征。
四、繳納辦法
地稅部門代征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采取與稅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實行按季征收,季末的次月繳納。即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征收上季度的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各級總工會應為各級地稅部門設立代征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集中賬戶。地稅部門要做好票據結報和對賬工作。
(一)申報。各單位在每季度結束后計算該季度應繳納的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并在每季度末后15日內向當地稅務部門如實申報。不能如實提供申報資料的繳費單位,按政府統計部門上年行業平均工資作為計提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基數計算應繳納的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
(二)解繳。地方稅務部門對單位申報的應繳納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稅務部門開具《四川省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專用繳款書》。繳費單位持稅務部門開具的《四川省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專用繳款書》從銀行轉賬。地稅部門根據工會所屬關系,將工會經費或籌備金按規定比例劃入相應的賬戶。即:(1)已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繳納的按工資總額2%提取的工會經費,57%通過繳款書劃入繳款單位工會賬戶,43%劃入當地的稅務部門代征工會經費集中賬戶。(2)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繳納的按工資總額2%提取的工會籌備金,57%通過繳款書劃入成都市總工會賬戶,43%劃入當地的稅務部門代征工會經費集中賬戶。待該單位工會組織建立以后,再由成都市總工會將屬于基層工會的經費劃入該單位工會賬戶。(3)未在銀行開戶的基層工會,按工資總額2%提取的工會經費,57%通過繳款書劃入所屬地方總工會賬戶,43%劃入當地的稅務部門代征工會經費集中賬戶,待該基層工會開立工會賬戶后,由所屬地方總工會將屬于基層工會的經費劃入該單位工會賬戶。(4)省產業(局)工會所屬基層工會和全國產業工會在蓉單位應繳納的工會經費,全部劃入當地的稅務部門代征工會經費集中賬戶。
(三)每一個征收期結束后,稅務部門在征收期結束的次月10日前將代征的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數據報成都市總工會。
(四)各單位持經銀行轉賬的《四川省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專用繳款書》作為記賬和稅前扣除的原始憑證。
(五)特殊情況處理
全年繳費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可向主管稅務部門申請按月繳納; 全年繳費數額在2000元以下的單位,可向主管稅務部門申請按半年繳納。
五、監督檢查
各級總工會要向各級地稅部門提供企事業單位相關基礎數據,建立數據庫,夯實基礎工作。各級地方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要積極配合對上年各繳費單位撥繳工會經費的情況進行審查,各級地稅部門要加大對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的檢查力度。對查出的未繳或少繳的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包括以前年度),由地方總工會發出《工會經費催繳通知書》進行催收,并由地方稅務部門代收入庫。對拖延、拒不撥繳或者不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單位,地方總工會將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委托當地地稅部門按欠繳金額每日加收5‰滯納金。
六、工作經費
按全總省總有關文件精神,地稅部門代征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工作經費提取比例為代征全額的5%,由各級工會按分成比例承擔。即:基層工會承擔3%,縣以上工會承擔2%。工作經費由成都市總工會統一歸集,每半年一次撥付成都市地稅局。根據川辦函[2006]187號文件精神,工作經費用于代征工作所需以及對在代征經費、日常和專項檢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
七、其他事項
(一)各級地方總工會和稅務部門要積極向社會各界做好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代征的宣傳解釋工作,并將相關政策規定及時告知各企業、事業單位,以營造良好的代征環境,促進代征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各級稅務部門和地方總工會要密切配合,定期互通情況,及時分析和解決代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各級地方總工會要指派專人協助地稅部門做好代征工會經費工作,實現代征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
(三)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施行。
(四)本辦法由成都市總工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