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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手冊(6-3)
閱讀:2   發布:2024-08-27   

第二章  人力資源管理

1.錄用原則

1.1新聘員工均應具備以下基本入職條件:

(1)德才兼備、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品行端正;

(2)具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3)按公司及用工單位要求提供各種合法證件、證明及入職時需提交的其他個人資料。

1.2新聘員工的特殊入職要求

1.2.1若用工單位為政府機構、事業單位或者用工單位所屬行業具有特殊要求時,員工應按照用工單位的要求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公司或用工單位指定的醫院或衛生防疫機構所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等特殊入職文件。

1.2.2若員工患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或《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疾病的、應聘前曾被勞動教養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入職時應向公司和用工單位就以上信息如實聲明。若未聲明或未如實聲明,公司或用工單位一經發現,在試用期的,屬于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已通過試用期的,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將依法解除勞動關系且不支付經濟補償,若給公司或用工單位帶來損失的,公司、用工單位均有權要求其承擔損失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2.入職須知

鑒于公司的主營業務是向各用工單位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及相關法律規定,本公司向員工告知如下事項:

2.1公司與員工之間建立勞動關系,負責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工資發放及辦理社會保險及勞動關系解除等人事手續。

2.2員工的實際工作地為各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對員工進行日常管理與工作安排,由用工單位與員工協商工資報酬及休息休假等事宜。

2.3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除應遵守本員工手冊規定外,還應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要求。

2.4員工對勞動關系、社會保險、離職手續等有任何疑問時,可向專職客服進行咨詢,公司會給予清晰、準確的答復。

2.5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若因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崗位變更、休息休假、退回等內容與用工單位產生爭議,應當及時告知公司。若因未及時告知導致員工權益受損的,由員工本人承擔相應后果。

2.6新員工在報到時,應如實、認真填寫公司或用工單位相關信息表,所提供的個人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證號碼、戶口信息/家庭住址/聯系地址、電話號碼、工作經歷、教育經歷、離職證明、工資發放銀行賬號或卡號,緊急聯系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等;提供的書面資料包含但不限于:學歷、學位、資格證書等原件或復印件、體檢證明材料等。與工作有關的信息資料必須真實有效,無任何欺詐、隱瞞。若員工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在試用期被發現的,屬于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已通過試用期被發現的,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立即解除勞動關系且不支付經濟補償。若因其行為導致公司或用工單位遭受損失的,公司或用工單位有權要求應聘者/員工進行賠償。

2.7員工個人信息和資料如有變更,有義務在7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通信地址:成都市武侯區永豐路47號1301室,電話:028-85137991),未收到書面通知之前,原信息資料視為有效;若因員工未能及時通知,所導致的一切后果均由員工本人承擔。

2.8聯系方式及文件送達

2.8.1電子郵箱使用

(1)公司或用工單位授權員工使用的電子郵箱,由此郵箱發出的郵件視為員工本人發送,員工應該妥善保管,合理使用;

(2)員工在獲得授權使用的電子郵箱后,應當及時修改登錄密碼并禁止將本人郵箱交由他人使用;

(3)員工應當每日及時查看郵箱信息,公司或用工單位向員工電子郵箱發送郵件,一經發送視為相關信息已經送達;

2.8.2文件送達

(1)公司和用工單位可采用快遞形式向員工提供的聯系地址寄送法律文書、文件、違紀通知等,員工應該予以簽收;員工拒絕簽收的,視為已經送達,員工承擔拒絕接收公司送達的材料等信件而造成的責任和后果;

(2)員工簽收或送達法律文書、文件、違紀通知等后三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認可法律文書、文件、違紀通知等載明的內容。

3.背景調查

所有員工在錄用前必須向公司或用工單位出示、填寫公司或用工單位規定的材料。當員工交給公司或用工單位材料時,意味著員工授權公司或用工單位可以就材料的真偽和權威性以及入職申請登記表的內容進行調查。公司在初步確定錄用意向后或在正式錄用后的任何時點,有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根據應聘者所提供的信息材料,對應聘者的過往記錄進行調查。

4.試用期和錄用條件

4.1試用期期限

員工應當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執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期限以法律規定及勞動合同約定為準。

4.2試用期考核

員工試用期屆滿前,由用工單位根據管理要求對員工進行考核,考評合格后正式錄用。試用期內如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隨時解除其勞動合同。具體考核要求以用工單位的規定為準。

4.3試用期特殊規定

4.3.1若員工重新再次入職本公司并被派遣至新用工單位且工作崗位與原崗位不一致時,公司有權依據新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員工重新約定試用期。

4.3.2若員工重新再次入職本公司并被派遣至原用工單位,但工作崗位與原崗位不一致時,公司有權依據新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員工重新約定試用期。

4.4以下情況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即屬于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1)不符合招聘時公示招聘條件的;

(2)不配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的或非公司原因無法購買社會保險的;

(3)試用期內員工存在任何事實上的虛假陳述、提交虛假材料的;

(4)患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相關工作的傳染病,或身體健康條件不符合崗位任職要求的;

(5)未獲得崗位所需資質或證書、其他不符合在該崗位“工作職責描述”中規定的應具備的本崗位技能、能力、工作經驗、工作態度等方面要求的;

(6)在試用期內,拒絕簽署公司或用工單位的文件、資料或拒絕服從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7)曾經被公司、關聯公司辭退或未依法提出辭職、拒絕辦理離職手續的;

(8)與原用人單位未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

(9)試用期內未達到用工單位要求的工作指標、業績標準、不能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未通過日常考核或未通過最終轉正考核的;

(10)與原用人單位有競業限制協議尚在競業限制期內且公司或用工單位經營范圍在競業限制范圍內的;

(11)在試用期內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到3次(含3次)以上的;

(12)在試用期內曠工、擅自脫離崗位的;

(13)試用期內正常出勤率未達到全部工作日的70%或未達到用工單位出勤要求的;

(14)在試用期內違反公司或用工單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

(15)打架斗毆、聚眾鬧事、酗酒、賭博、嫖娼或吸毒的;

(16)未按公司要求的報到日期到崗上班的;

(17)試用期內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或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18)其他違反公序良俗、誠實信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未盡到忠實勤勉義務的;

(19)本手冊、公司其他規章制度或用工單位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5.勞動合同簽訂

5.1公司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及相關附件。員工應當嚴格遵守、全面履行并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5.2員工自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及相關附件的,公司有權終止勞動關系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5.3公司可采用“電子簽”的方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及相關文件。勞動合同到期前十個工作日內,公司將勞動合同簽字鏈接推送給員工,若員工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視為員工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員工應及時返回公司辦理離職手續。

6.利益沖突

6.1雙重法律關系

公司禁止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兼職。一經發現,如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或員工該行為影響本職工作或損害公司形象的,公司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6.2利益沖突

6.2.1公司嚴禁員工將公司或用工單位財物據為己有,嚴禁以權謀私,嚴禁收受賄賂,禁止一切同業競爭行為及未經許可的關聯交易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利用職務之便或影響力從公司、用工單位或業務關聯單位收取經濟利益、非經濟利益或為自己或近親屬謀取利益;

(2)員工在對外業務活動中,收取有關單位的傭金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獎勵或利益,不上交用工單位,據為己有;

(3)從事對公司或用工單位的客戶、供應商或商業競爭對手的投資,或在上述相關單位擔任任何職務或通過任何形式獲得現金或非現金利益;

(4)與公司或用工單位業務關聯單位、客戶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單位等建立勞動關系、勞務關系或通過其他方式、名義獲得報酬、利益;

(5)設立與公司或用工單位具有競爭性的機構或經營、從事與公司或用工單位有競爭性的業務;

(6)其他利用職權,損害公司利益、用工單位利益或為自己、近親屬謀取利益的行為。

6.2.2本手冊指的近親屬包括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6.2.3若員工存在本章上述6.2.1條規定的情形,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6.3利益沖突申報

6.3.1如員工近親屬存在本章上述6.2.1條規定情形的,相關員工應當在情況發生之日三日內主動向公司及用工單位申報利益沖突,如實填寫《利益沖突申報表》。同時,公司及用工單位也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向員工發送《利益沖突申報表》,員工應當如實進行申報。用工單位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情形進行評估,有權據此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6.3.2如員工未如實申報或未及時告知公司或用工單位利益沖突,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7.崗位調整

7.1用工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用工單位可以調整員工崗位。

7.2用工單位就崗位進行調整,發布新的政策后,員工適用新政策。

7.3因所在用工單位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員額需要調整工作,員工應配合工作崗位的調整。

7.4因公司、用工單位業務發展需要,公司、用工單位可以根據業務和戰略需要以及員工的身體狀況、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現,合理地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

7.5員工崗位進行調整時,適用薪隨崗變。用工單位對于員工崗位調整、薪酬調整(包括但不限于降職降薪)另有規定的,員工應當適用用工單位的相應規定。

8.員工退回

8.1用工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以及與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可以依法將員工退回公司。公司可視用工單位退回的原因,依法對員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更換用工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待崗等不同處理方式。

8.2公司作為員工的用人單位,享有唯一與員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員工被用工單位退回,員工應在被退回當日到公司報到,否則公司有權按照曠工處理。

9.勞動合同中止

9.1因員工個人原因導致公司與員工的勞動關系暫時無法履行,公司有權暫時中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員工未勞動,公司無需向員工支付工資、購買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入工作年限。

9.2員工出現以下情形,公司有權中止勞動合同:

9.2.1員工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拘留或逮捕,但尚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期間。

9.2.2員工因事、病等其他原因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超過1個月,經員工申請,公司同意的。

9.2.3因其他員工個人原因導致的勞動合同暫時無法正常履行的情形。

10.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10.1員工辭職

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書面通知公司及用工單位,其他情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公司及用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得到批準前,員工應繼續工作,積極配合完成交接工作,不得提前離職。

11.離職手續

11.1無論因何種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員工都應當按規定與用工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與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手續、在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等。

11.2離職須辦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手續:

(1)交還所有公司和用工單位的包括但不限于資料、文件、辦公用品、手提電腦、客戶名單、財務文件、制服或領用的其他與公司和用工單位相關的物品、工作時所用工具及其他公物;

(2)向公司和用工單位指定的同事交接已經完成的工作成果及未完成的工作事項;

(3)報銷公司和用工單位賬目,歸還公司和用工單位欠款;

(4)離職薪金確認;

(5)其他應當交接的手續。

11.3離職員工在辦理完成離職手續后,公司于次月的工資支付時間支付離職員工剩余工資。員工未依法離職或未按照公司、用工單位要求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的,公司有權不出具離職證明,并暫緩發放剩余工資、獎金(若有)等費用,若造成公司或用工單位損失的,公司有權在支付給員工的所結算金額中扣除。員工離職當月薪資不足以抵扣個人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扣款或個人欠款(未還款、未回款等)時,員工應于離職當月補齊欠款。

12.保密制度

員工對公司、用工單位的信息資產、經濟技術信息、客戶信息、各種數據等信息承擔保密責任。公司要求每位員工保證上述信息免遭丟失、泄露或不恰當修改,不把任何保密信息透露給沒有被授權的人員或沒有必要了解的人員,否則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可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員工對由此給公司、用工單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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